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保險字第18號原告甲○○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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