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8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89號),處拘役10日,緩刑2年,於96年1月24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5年10月9日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3月28日判處拘役30日(96年度簡上字第61號),並已於96年3月2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