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告冠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求 原告 王木
曾銘佳 被告 王發來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王發來被訴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141號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