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聶暐祐聶恩新 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為請求,而依原告所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聶恩新所簽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7條、白金卡約定條款第28條,均合意因該契約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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