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拆遷補償費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05號原告 薛能文 被告 林宗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拆遷補償費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