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39號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321元(計算式:1,279,802元+1,645,432元+329,087元+730,000元+480,000元=4,464,3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45,253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宋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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