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48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定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57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定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總毛重100.6300公克、純質淨重64.8319公克)、殘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壹支均沒收銷燬。
事實林定毅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4日1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00號國道1號中壢服務區男廁某處,向真實年級姓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62000元購入愷他命1包(約100公克)而後持有之。
嗣於同年4月29日凌晨18時許,其與友人 許柏桓陳駿銓徐語彣 行經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旁,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總毛重100.6300公克、純質淨重64.8319公克)、殘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及手機1支,始悉上情。
理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訊問、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752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31頁、第209至210頁、第219至224頁,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487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7至50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各1份及上開扣案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3至51頁、第67至70頁、第239至240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且該扣案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乙節,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亦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審查意見參照)。因此,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中所含愷他命成分既同屬第三級毒品,其等純質淨重自應合併計算,而達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㈢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知悉毒品對人體
身心健康與社會秩序危害甚鉅,竟持有純質淨重逾量之第三級毒品,助長毒品氾濫之風,犯後坦承犯行,併參酌其於警詢中自陳其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汽車包膜行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第1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之說明:㈠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總毛重100.6300公克、純質淨重
64.8319公克),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且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且其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扣案殘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吸管1支,因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予宣告沒收。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
㈡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與本案被告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無必然關聯,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鋐鎰提起公訴,檢察官許佩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洪英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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