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子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8、249、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子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8、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248、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2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39號卷第125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9號卷第55頁),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等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白色或透明晶體貳包(含包裝袋貳只)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總毛重壹點壹參壹參公克,總淨重零點伍伍柒伍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伍公克,總餘重:零點伍伍伍公克3吸食器壹組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