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卓邱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2月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5月3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5月2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22││├──┼────────────┼────────┼──┼──┼──┤│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7││├──┼────────────┼────────┼──┼──┼──┤│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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