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卓邱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更正後)│├──┬────────────┬────────┬──┬──┬──┤│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332││├──┼────────────┼────────┼──┼──┼──┤│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47││├──┼────────────┼────────┼──┼──┼──┤│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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