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黃耀賢 住○○市○○區○○里○○○000號之0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 律師
王佩琳 律師 張景婷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國峯 被告即反訴被告 黃麗蓉 被告即反訴被告 湯清玉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國峯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5日提起反訴,請求併予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1256地號、1341地號、1342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00000號房屋,與本訴並非相同訴訟標的,反訴部分自應另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8,6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周玉茹附表:
土地編號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土地價值反訴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4243,400元1,441,600元4/15384,427元2同段1256地號土地1023,400元346,800元4/1592,480元3同段1341地號土地1393,400元472,600元4/15126,027元4同段1342地號土地6143,355元2,059,970元4/15549,325元房屋臺南市○○區○○○00000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24,000元反訴原告權利範圍4/156,400元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58,6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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