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裁定99年度訴字第682號原告正庭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朱志成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
高鳳英 律師被告啟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曜地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 律師
韓世祺 律師 卓家立 律師複代理人 黃沛頌 住臺北市○○區○○路○段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蘇嘉豐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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