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46號原告 李文益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李忠憫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