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39號原告 林盈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順生 等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李順生、 李順榮 、 李順源 、 李順田 、 李月庭 、 李月麗 、 李月桂 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