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2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酒精濃度呼器測試報告」,並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文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年度原交上訴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1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構成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及累犯,應予補充。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曾有因酒後駕車而致人於死,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率爾於酒後無照駕車上路,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係駕駛自用小客車於市區一般道路上,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0毫克,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毛麗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28號被告陳文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文憲於民國110年1月19日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享溫馨KTV」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犯意,於同日4時30分許,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4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新興區忠孝一路與五福二路口時,因駕車吸食香菸而為警攔檢,並於同日4時48分許施以檢測,得知陳文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文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呼氣測試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檢察官毛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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