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405號原告 林桂香
江郁良 被告 黃聖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319建號建物,於民國106年8月1日所設定共同擔保之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抵押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前項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或不動產價值中較低者定之。經查,系爭土地價額為248萬8769元(計算式:面積94.6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300元=0000000元),已較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50萬元為高。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債權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