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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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宥 即 吳當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438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