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86號原告 張仁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張仁取與被告匯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9117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資遣費等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應徵第一審訴訟費用為627元,扣除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訴訟費用為127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