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65號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000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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