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05號上訴人社團法人屏東縣九如鄉耆老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王雪玲 訴訟代理人 陳燕業 被上訴人屏東縣九如鄉耆老老人會法定代理人 陳瑞連 被上訴人 黃連文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複代理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位中關於「邱泰錄」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慧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法官欄位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法官郭慧珊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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