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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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社團法人屏東縣九如鄉耆老社區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王雪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屏東縣九如鄉耆老老人會、 黃連文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4,032元(計算式:103417+630615=73403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