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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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44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3所列日期所犯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至3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均聲請予以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