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昇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補
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
元至1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
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
元;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提出系爭訴訟標的明
確價額(即系爭引擎號碼0000000000汽車於98年5月20日起訴
時之市價)。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
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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