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優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269號、103年度執字第3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優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符合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者,最後事實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乃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而為聲請,法院於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諭知較重於原裁判合併刑期之總和,否則即有違數罪併罰禁止不利於被告(或受刑人)之恤刑立法目的,最高法院亦著有98年台抗字第697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優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2、編號4、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編號3及編號5至1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憑,則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10月││││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2月24日下午3│102年2月20日│102年8月28日│││時4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14號│第814號│第26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99│102年度訴字第1199│102年度訴字第243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26日│102年12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99│102年度訴字第1199│102年度訴字第2430││││號│號│號││判決├──┼─────────┼─────────┼─────────┤││判決│102年10月21日│102年10月21日│103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4年6月│││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8日│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第2665號│23628號│236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30│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3日│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30│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1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2年6月1日│102年6月1日│102年6月2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628號│23628號│236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275││││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字第1303號(編號│││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1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期徒刑1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9日│102年9月20日│102年9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案號│察署102年度偵字第│察署102年度毒偵字│察署102年度毒偵字│││23628號│第2608號│第26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594│102年度訴字第259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25日│103年1月20日│103年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275│102年度訴字第2594│102年度訴字第2594││││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1月20日│103年2月12日│103年2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準│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字第1303號(編號│3522號│3522號│││1至10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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