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信徒關係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14號原告 陳永順
陳傅清梅 葉秀蘭 楊英梅 林靖于 陳弘富 陳弘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被告 蜜鉢蘭若寺 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請陳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77號上訴後是否已確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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