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7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7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風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51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風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一編號3之證據增列「證人 藍志倫 於警詢中之陳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徐風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有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飲用威士忌酒後,猶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因而肇事等犯罪之目的及手段,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危害公共安全甚鉅,復考量被告前另於民國97年年間因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之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竟仍為本件犯行,顯然未能知所悔悟、警惕,兼衡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度,及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等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上開被告個人具體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5167號被告 徐風男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219巷5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風前於民國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67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4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0年4月20日下午2時許,在高雄市○○路附近某酒店內飲用威士忌,飲至同日晚間6時許,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行經高雄市前金區○○○街、民生路口,因酒後注意力及操控力降低,不慎與藍志倫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發生車禍碰撞(藍志倫並未受傷),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晚間7時2分許對徐風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待證事實│├──┼──────────┼───────────────┤│1│被告徐風於警詢時及偵│全部之犯罪事實。│││查中之供述││├──┼──────────┼───────────────┤│2│酒精濃度測定記錄表、│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測試觀察記錄表及高雄│具之程度之事實。│││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被告因酒後騎乘機車而發生上開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禍之事實。│││表(一)、(二)、現││││場照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又被告有上開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檢察官施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