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穎澤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穎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穎澤因強盜等案件,經鈞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於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定應執行刑,於九十七年九月九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一百年十月七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056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一年九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六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一百零一年七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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