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3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張宏智
包澤杰 被告 王躍棠 原名 王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