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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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仁豪
劉君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及漏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適用之法律㈡項下關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另補充記載「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基於同一法理,如刑事判決文字有漏寫,亦得參照上述規定加以補充記載。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誤寫及漏寫之情形,惟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自應予以更正及補充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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