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5號原告 孫榮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許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起訴狀亦未附所載之證物及提出繕本,應併予補正,以符規定,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法院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