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上訴人乙○○上訴人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沿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欣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丁○○、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