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智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因本院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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