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智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貳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再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已於109年3月18日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萬72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應依上訴人之聲請予以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程美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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