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淡黃色粉末壹袋(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銘傑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458號簽結在案,惟因扣案之淡黃色粉末1袋,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淡黃色粉末1袋(驗前淨重0.11公克、驗餘淨重0.0973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6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06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卷第61頁),依鑑驗實務,海洛因與其包裝袋顯然無法完全析離;另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45
8號簽結在案,亦有該署檢察官109年1月17日簽呈在卷可查(見109年度他字第458號卷第43至44頁),則參照前開說明,該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淡黃色粉末1袋(含包裝袋),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筑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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