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79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順正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銘
黃英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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