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9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家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家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受刑人顏家煌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7691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