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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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撤緩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撤緩字第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銀鴻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2458號),聲請撤銷緩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銀鴻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銀鴻因犯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以99年度交簡字第2458號(聲請書漏載案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02年7月12日,故意更犯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30日以102年度交簡第23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同年9月2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於前案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後,又故意犯違背安全駕駛案件,兩案均與交通安全秩序有關,顯見受刑人於前開判決確定後仍未能遵守相關交通法律規範,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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