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383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吳瑞陽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3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吳瑞陽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