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陳惠琴 被告 黃素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立仁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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