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羅建興
被 告 周慶順 律師即 周燦南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法院對被告核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在法定期間內,於民國106年9月22日具狀
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經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