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525號
原 告 黃稚銨
被 告 李建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捷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2525號
原 告 黃稚銨
被 告 李建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9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