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94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沈柏仲
廖建森
被 告 曲仁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