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因97年度保險字第2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