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700號債權人普惠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悅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聲請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聲請人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息部分,因本件對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之請求債權為商品貨款之給付,但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契約雙方並無約定貨款給付遲延時之利息,債權人雖提出債務人用以給付貨款之票號DF0000000號支票,但該支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 洪世隆 ,債權人無從據以請求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負票據責任,僅得請求債務人勝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及屆清償期後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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