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6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智煣選任辯護人何仁崴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智煣因與告訴人 蔡智偉 有嫌隙,其於民國107年5月15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宜蘭縣○○鎮○○路段,見告訴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該處,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持不明物品刮損告訴人所有之上揭小客車左後車身之烤漆,致其失去美觀及防止車體生鏽之效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蔡智偉告訴被告郭智煣毀損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又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前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24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