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246號
原 告 李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永成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