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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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精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30號被告易精忠施用第二級毒品一案,業經該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99公克,另聲請書漏載「N,N-二甲基安非他命」,應予補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12日0時20分許為警依法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係於同月10日23時許,在南投縣○里鎮○○里○○路○○○○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至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而吸食其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而該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故南投地檢署檢察官遂以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由,以101年度毒偵字第9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99公克)等情,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南投縣○○○○○○里0000000000000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報告日期為101年3月1日、實驗編號為0000000號之尿液檢驗報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0月1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書網路列印本、南投地檢署檢察官
101年度毒偵字第930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無從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