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24號聲請人甲○○即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民國86年12月10日北市社三字第8626545000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12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0冊、第88頁第2082號)。因該中心搬遷致中心設址及電話異動,且機構之目的與服務內容已轉型,故於95年12月
19日第4屆董事會第1次董事會議修正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同舟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