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8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8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882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區分局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56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略以: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及失業實況,卻辯稱上訴人之地址不詳,而以入庫保管健保卡之方式非法扣押上訴人之健保卡,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第11條之1、同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72號解釋意旨,致上訴人於健保卡為被上訴人非法扣押期間,醫療費用無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支付及申請退費。被上訴人更聲稱不繳保險費,就不予保險醫療給付及發卡;上訴人之家長乃代為繳納,並由薪資扣繳,被上訴人始依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寄發健保卡,惟已使上訴人無法受領醫療保險給付,而身心受損。原審未調查、審酌上開事實、證據,僅依被上訴人片面不實之陳述,遽為判決云云。核其狀述內容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且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意指摘,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本仁法官姜仁脩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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