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34號債權人 孫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宗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人 孫耀東 之債權證明文件。(依台端所提庭訊筆錄影本所示,無法得知聲請人為何人,且依台端提出之庭訊筆錄其債權債務關係尚有爭執)
二、被繼承人孫耀東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孫耀東之繼承人有無向該管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如被繼承人孫耀東之繼承人非台端一人,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五、債務人陳宗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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